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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法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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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法规教育,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其应履行的一项职责。而且,《条例》第21条规定,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为在我市贯彻实施《条例》的这一规定,我站受市卫生局委托,现已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法规教育培训班10期,培训放射工作人员400余名。现就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法规教育谈几点体会。1.法规教育对象的确定与分类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法规教育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对哪些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和如何分类管理?我市放射工作人员在《条例》发布施行前,已有80%以上的参加了卫生防疫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班。
作者 孟强 成君方
出处 《中国辐射卫生》 1993年第1期3-3,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Radiological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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