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春市四个城区共有职工770 654人。其中女职工316 205人,占职工总数的41%。为了贯彻国务院1988年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们于1991年下半年对重工、轻工、基建、财贸、文教、部队等行业的55个单位126 713名女职工(占城区女职工数的40%)的劳动保护现状进行了调查。
出处
《中国妇幼保健》
CAS
1993年第3期56-57,共2页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Care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