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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难尽:2%——近期有关广告限额2%与广告业关系讨论之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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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令企业的广告费用支出不得超过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但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地向以后的纳税年度结算。一石激起千层浪。
作者 吕斌
出处 《中国广告》 2001年第5期76-78,共3页 China Adverti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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