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为什么实施第三者责任保险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一方,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投保人)为一方,叫第二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的受害人为一方,叫第三者。之所以将第三者责任险定为法定保险,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目前我国大多数机动车拥有者的经济状况并不富裕,一旦出现重。
作者 李明诚
出处 《农机安全监理》 2001年第8期35-35,共1页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