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意见》规定,部级干部(含享受部级干部住房待遇的干部)凡1999年12月31日前承租可售部级干部住房的,可以购买现住房。也可以继续承租现住房。各部门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公有住房(简称部级干部住房),除四合院、独立小楼、
出处
《中国行政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4期38-38,共1页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