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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如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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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机械厂职工廖×,女,1989年12月参加工作,1994年12月与厂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企业经营困难,职工上班断断续续,很多时间无班可上。1996年3月,廖×外出广州打工,未向厂方请假,未办停薪留职手续,也未向厂方缴纳任何费用,成为职工与企业“两不找”人员。1999年11月,廖×劳动合同期满,厂方通知廖×终止劳动合同,工龄计算到1996年:生活补助费标准按1996年本人离厂时的月工资198.00元计发,个人和企业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均由个人缴纳。廖×不服,于2000年2月16日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作者 刘方舟
机构地区 宣汉县劳动局
出处 《劳动理论与实践》 2000年第12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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