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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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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的指示精神,从1999年7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了30%,使得有的地方失业保险金标准超过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2号)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的标准。最近,省政府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0]182号)。
出处 《劳动理论与实践》 2000年第12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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