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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收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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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建立卫生发展调节资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收取对象为:省内城镇私营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卫生发展调节资金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收取。第三条卫生发展调节资金的费率为5%,计算公式:医疗机构年交纳额=年业务收入×5%药品经营机构年交纳额=年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5%若收取对象年业务收入数额或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不便核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其以往经营或缴纳税额情况,进行测算评估,实行定额收取。第四条收取卫生发展调节资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8年第2期27-27,共1页 China Healt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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