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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输液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经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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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9月9日,某县技术监督局到某县医院检查并抽取了一次性输渡器样品,经检验有三项指标不合格。某县技术监督局以县医院经销一次性输液器为由,依据《河北省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处罚暂行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1.没收现有商品;2.没收违法所得128元;3罚款5780元。县医院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即委托了律师,以医院的一次性输液器是使用行为,不是经销行为,技术监督局依据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条款,对医院使用的一次性输液器予以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技术监督局向法院申请撤销针对本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和原告县医院协商并征得同意,经法院准许后,本案以县医院撤诉,被告技术监督局撤销对县医院的行政处罚结案.
作者 张永伟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8年第4期33-33,共1页 China Healt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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