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酥讼的首要条件,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对非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诚公民、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十种不届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但常常被错误地当成具体行政行为: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8年第5期10-11,共2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