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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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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城乡居民。第三条初级卫生保健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健全城乡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提供适宜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二)建立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与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城乡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三)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及职业病;(四)开展妇幼保健工作;(五)实施农村改水、改厕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六)普及健康教育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作者 黄毅敏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8年第5期33-34,共2页 China Healt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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