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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铁路警察的历史变革及其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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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铁路自1872年创办始,即制定了《铁路略则》和《铁道犯罪罚例》(相当于我国的部门法规或条例)。在(铁路略则》规定了对遗失现金、贵重物品、运输有爆炸性质的危险品等的处置和对漏逃运费、列车运行中的出入、损坏列车物品、对铁路场所的不法侵入等有害铁路运输的行为的处罚,《铁道犯罪罚例》作为》铁路略则》的附录,大体上起着罚则部分的性质。
作者 吴志明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1998年第4期2-3,共2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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