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谈谈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本文认为,作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是指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不能戍为盗窃罪对象的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效能的财物。它的形态和范围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既包括合法财物,也包括非法财物;既包括物化形态,也包括信息形态;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但枪支、弹药、爆炸物、商业秘密、尸体、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化石、林木等物除外。
作者 王伟良
出处 《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年第3期35-36,共2页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1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