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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运输、持有、携带枪支、弹药罪的关系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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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新刑法第125条、第128条、第130条分别规定的犯罪。对于这三罪,原刑法规定不甚完备,除了对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由原刑法第112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行为,原刑法没有作规定;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厦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规定则散见于《集会游行示威法》、《铁路法》及《民用航空法》等附属刑法中,比照原刑法第163条私藏枪支罪处罚。
作者 卢纯根
出处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年第1期31-3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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