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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部门这样处理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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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最近,我市有一食品厂将1600多箱超过保存期限的辣椒酱改变生产日期后销售,并已售出300多箱。按照《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七条第九项规定,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但技术监督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却同意该厂对这批食品作处理品销售,他们的做法对吗?答: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搞清楚:(一)技术监督部门是不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能不能允许销售。技术监督部门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但由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面广,技术专业性也比较强。
机构地区 本刊法律顾问组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5年第1期48-48,共1页 China Healt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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