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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几个问题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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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条例》中没有为公共场所下定义、只是将二十八种场所定为公共场所。而银行营、监厅(室),邮电局营业厅(室)、照像馆、医院住院病室等公共场所未列人《条例》管理的范畴。这些场所既有围护结构又供公众使用,且能通过钞票的存取、邮包信件的取寄,摄影、医治病人及探视病人等方式传播某种疾病,加强这部分场所的卫生监督与管理,对防病灭病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所以应将这部分场所列人公共场所范畴。
作者 王玉坤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5年第2期23-23,共1页 China Healt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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