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为了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毒,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第三条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第四条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强制戒毒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5年第2期31-32,共2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