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一、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二、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二)治疗肿瘤、爱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5年第4期32-32,共1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