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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贰仟元结案合适吗?——由一起化妆品卫生行政处罚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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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8月A市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群众举报,称本市某企业(下称甲)未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A市卫生监督机构于8月30日组织监督人员对其进行了调查,由于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监督人员在铁定甲厂是否属“无证’生产存在不同意见,致使未按无证生产处理,而改为以生产工艺不合理,生产车间卫生差,从业人员未体检为由,处以限期壹周改进,罚款贰仟元而结案。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5年第6期9-10,共2页 China Healt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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