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编制年度及中长期财政预算、配置卫生资源时,应当优先扶持母婴保健事业,对边远贫困地区给予特殊支持,以保障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第四条《母婴保健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是指:(一)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5年第6期39-43,共5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