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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并非代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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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出商品”这一会计科目是工业企业用来核算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和企业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发出商品的包装和运输等费用。我们发现在实际的业务操作过程中,不少工业企业却把发出商品这一会计科目用来核算委托代销商品,误认为发出商品就是委托代销商品,其实不然,发出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核算方式。
出处 《内蒙古财会》 1993年第5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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