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谁能从事现钞押运业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家从事现钞押运的中外合资企业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吉林省公安厅利用行政手段保护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内资企业,而省公安厅则认为该公司并不具备从事现钞押运的主体资格。由于在双方各自援引的依据中,都找不到对“现钞押运业”的明确界定,不但引发省内有关方面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争议,也导致此纠纷至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作者 李雪梅
机构地区 本刊记者
出处 《瞭望》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5期6-7,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