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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规制范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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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考察各国的反垄断法 ,都是首先明确立法目的 ,而后在目的的指引下确定自己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规制范围。我国的反垄断法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反垄断法立法的根本目的 ,这决定我国在垄断对象判断上 ,应以“行为主义”作为主要标准 ,以“结构主义”作为辅助标准。行政性垄断和反垄断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冲突的 ,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应当将治理行政性垄断纳入其中。
作者 李芸
机构地区 南京师范大学
出处 《唯实》 2002年第5期51-5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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