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如何判定皮肤癣菌的治愈标准问题,在1989年5月由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召开的一次会议上,国内部分皮肤科专家,对皮肤癣菌病是否能以治疗后查菌结果作为治愈标准问题曾进行过讨论。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治疗后局部查菌仍为阳性,即为“末愈”;另一种意见则主张虽然查菌仍可为阳性,但经过治疗临床症状消失,即应作为已经“治愈”。会上各抒己见。
出处
《中国皮肤性病学杂志》
CAS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期50-51,共2页
The Chinese Journal of Dermatovenere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