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集中采购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计划确定的采购范围和方式组织采购活动。(一)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采购合同等有关备案文件。”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后,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继续履行接受投标人的投标,组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刊登中标公告,谈判,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程序。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1期39-40,共2页
China Au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