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地说,人们把当今世界各国国家审计体制划分为四种类型,即立法型(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如议会)、行政型(审计机关为行政执法机关之一)、独立型(审计机关形式上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机构)和司法型(审计机关具有经济审判的职能).对于司法型的审计体制,人们往往认为,在这种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不仅具有审计的职能,而且具有经济司法职能,因而更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最近,笔者到希腊审计法院进行了考察,对司法型审计体制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2期14-15,共2页
China Au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