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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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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一种新型的智慧财产权,商业秘密至今还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明确的。该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也采用了同样的概念。这一概念揭示了作为商业秘密应同时具备的三个要件: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
作者 朱正清
出处 《交通企业管理》 2001年第9期32-33,共2页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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