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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办理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如何收集、运用书证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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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对证据作了明确规定,书证是其中的一种,在查办刑事案件中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之一。在办理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书证能否调取及时、运用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及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因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最终主要是通过一个单位的财务帐上体现出来。
作者 吕亚军
出处 《内蒙古检察》 2002年第6期23-2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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