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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于某。被告沙某、某出版社、某报社。1992年12月,被告沙某撰写了报告文学“东文”。该文发表后,某报组织了讨论,原告也参与讨论,并在该报上发表了其撰写的篇幅为千余宇的“我文”。
作者 胡震远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02年第5期29-30,共2页 China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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