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从案例分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2001年12月1日,劳动者唐某与用人单位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为5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800元,转正后为每月2800元。同日,唐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培训协议约定公司派唐某去日本培训60天,培训费用58000元全部由公司承担,并约定唐某在公司的服务期限为4年。
作者 刘继伟
机构地区 贤达律师事务所
出处 《天津律师》 2002年第6期42-43,共2页 Tianjin Lawyer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