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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松绑”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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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明文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同时,该《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作者 石月平
机构地区 海宁电视台
出处 《视听纵横》 2002年第6期94-95,共2页 Broadcast Tele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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