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防止侵权商品流入国内商业渠道 ,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由于立法时间仓促加之缺乏必要的实践积累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应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程序、担保金、海关依职权主动扣留货物的证据条件、中止放行期限及其他问题 ,根据《协议》的规定进行完善 ,以使我国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符合《协议》的要求。
出处
《政法论丛》
2001年第6期13-15,共3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