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这条规定明确了领导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方针是综合治理.但是到底由政府哪个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法律没有明确.这么复杂的工作,总不能由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事无巨细地去抓.一般说来,通过立法的工作,法律条文中应明确主管部门.当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领域较多,仅由一个部门是管不了的,但总得明确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否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的规定就显得太笼统,工作也就难以落到实处.为此,建议由国务院制订实施办法,予以明确.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1年第6期13-13,共1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