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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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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惩罚性赔偿源于古代法。在《出埃及记》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如果一个人杀了或卖掉他从别人那儿偷来的一头牛或一只羊,他就要赔偿人家五头牛或四只羊。”在我国,汉代的“加责入官”之制,其“加责”就是在原来责任的基础上再加一倍;唐宋时代的“倍备”制度,即加倍赔偿;明代的倍追钞贯制度即加倍追罚,都表明我国古代就有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作者 李宴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福建法学》 2001年第4期16-21,共6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8

  • 1杨栋.外国法院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J].山东法学,1998,13(5):48-51. 被引量:19
  • 2崔国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完善》[J].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8,:44-44.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 4see Punitive Damages and the Recognition of Judgements,by RONALD A BRAND.43Northerland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1996),P145.
  • 5see Punitive Damages:How Much Is Enough? by JOSEPH W.COTCHETT/MARKC.MOLUMPHY,20CivilLitigationReporter,August(1998),P166.
  • 6see Punitive Damages:How Much Is Enough? by JOSEPH W.COTCHETT/MARKC.MOLUMPHY,20CivilLitigationReporter,August(1998),P166.
  • 7见《美国侵权法重述》第908条。
  • 8一段文字,为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第20条的内容.

共引文献229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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