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价是英美法中特有的概念。英美法院在对价问题上的一贯立场是:只要受诺人为交换承诺人的承诺遭受了法律上的损失,就存在充分的对价。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对价。对价无须和票据金额完全相等。一般的无对价取得票据,取得的票据无效。对于善意权利人能否取得票据权利不应纠缠于持票人是否支付了对价,而应判断持票人支付的对价是否相称,而这需要由法官的自由裁量运作。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3期11-14,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