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中,“法的阶级性”理论受到了挑战:把法本质归结为阶级性不仅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而且还会带来实践中的种种困惑。以马克思哲学观及法的起源分析,公正性应为法的本质属性。法的公正性是指公平正直,合乎法度和理性,对人处事合情合理。是非清楚,赏罚分明,不偏袒任何人,为公众利益着想,得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承认。法的产生史和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功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4期1-5,共5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