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可诉土地行政行为是指在土地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土地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它分为积极作为的可诉土地行政行为和消极不作为的可诉土地行政行为。要避免和减少土地行政诉讼,必须针对其产生的原因采取以下措施:其一,加强土地执法人员土地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土地执法水平;其二,进一步完善土地立法;其三,努力强化全民土地法制意识,建立和健全土地执法监督机制。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4期26-29,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