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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观设计“实用艺术产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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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专利制度中,就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有了“新颖性”这一前提,基本上可以避免了与任何“在先权”的冲突。这就是说在技术领域中,只要某一技术占了先,它便会无例外地排除相同技术再获专利或保持原专利有效的可能性。但是在工业产权(专利和商标权)与著作权相交叉(乃至相重叠)的外观设计领域,“新颖性”的要求就远远不足以避免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权”的冲突了。
作者 范晓峰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01年第3期88-89,共2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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