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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类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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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利用劳务之便与利用公务之便从语言学上讲,职务是指工作所担任的事情或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工作又包括体力、脑力等活动,因此。无论是公务还是劳务都属于职务范畴。换言之,职务在内容上包括公务与劳务,因而,利用职务之便在构成内容上就包括利用劳务之便与利用公务之便。公务是公共事务,具有管理性特征,劳务是劳动性义务,具有直接从事物质生产或社会服务性劳动的特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以从事公务为其本质特征,因此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作者 于宏 范德繁
出处 《检察实践》 2001年第5期2-5,1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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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陈兴良.刑法疏议[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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