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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7条修改完善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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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是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司法实践,此条立法有一定缺陷,建议修改和完善。
作者 张英能
出处 《检察实践》 2001年第5期53-5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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