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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诉模式之重构

Reconstruction of China's Public Prosecution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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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国以来到现在 ,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一直实行“接力棒”型的公诉模式。这种公诉模式不仅不符合检察机关控诉职能的基本要求和内在规律 ,而且造成了我国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应当对之进行检讨和重构。重新建构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模式的基本思路是 ,用“直通车”型公诉模式取代检察机关现行“接力棒”
作者 胡夏冰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1年第6期70-75,共6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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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 1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85、188、20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9、361、401、40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0、243、36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
  • 2参见樊民强:"试论检察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法律地位、任务和作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检二处:"二审出庭支持抗诉的具体运作",均载张凤阁主编:《出庭公诉新方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50-761页.
  • 3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9页.
  •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0、243、368条.,..
  • 6.《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9、361、401、403条.,..
  • 7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检二处."二审出庭支持抗诉的具体运作".张凤阁主编.《出庭公诉新方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50-761页.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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