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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审查不严,应承担赔偿责任——浅述一起银行票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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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1997年10月23日,原告将人民币350万元交存被告“工行营业部”,“工行营业部”根据原告的申请签发了两张银行本票,本票号码为AA310702、AA310703,金额分别为50万元、300万元,收款人均为原告。
作者 林荔
出处 《商务与法律》 2001年第4期29-3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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