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对青年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研究中,他的市民社会理论常常被人忽视。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思想及其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哲学体系和市民社会理论。在市民社会与近代法律的关系上,马克思指出两个基本原则:市民社会决定法;市民社会通过国家制定法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兴资产阶级的崛起,导致近代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这是近代法律产生的根源。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00年第1期130-138,共9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