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交易是一个内涵复杂且应用广泛的概念,具有以下特征,即交易目的具有矛盾性,交易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交易主体具有二重性等等。对于利益冲突交易主体范围,各国一般采取双重结构来界定,即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但对关联人士的界定有些区别。对于利益冲突交易的管制,各国一般采取原则性禁止和个别许可制度相结合的管制政策,在利益冲突交易个别许可的程序上显示出鲜明的行政管制色彩。并且,由于投资基金利益冲突交易存在更大的不公平风险,基金法对利益冲突交易的管制比公司法要严格得多。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00年第2期60-66,共7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