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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宗百万美元诉讼案的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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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国A公司与我方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的台同,总值近100万美元;A为卖方,B为买方;价格条件为C&F黄埔,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A在按期装船后,凭单据向当地银行议付货款。但单到开证行后,经审核发现单据有13项不符点,从而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不久又发生船货失踪的案件(后查明属海上诈骗案)。白发现单据不符后,开证行和买方一直拒受单据和拒付贷款。但外国A公司和议付行,却以C&F合同为根据,一直向我方B公司和开证行索偿货款,双方争执不下。
作者 钱益明
出处 《广州对外贸易学院学报》 1989年第4期72-7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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