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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强党政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辽人发[2001]19号)中规定,各部门晋升(改任)中层领导职务或从企事业单位调任的人员、跨部门交流提拔的人员,均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胜任现职工作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任职从上岗之日算起。不胜任的,解除试用职务,安排适当工作。各部门的中层领导职务,除个别按规定选举产生的以外,都要实行任期制。每一职位的任期一般为5年。任职期间,每年要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在部门范围内进行述职和民主测评,不信任票超过20%,经考核确属不称职的免去领导职务,调整工作岗位。任期满的,要在3个月内重新通过竞争上岗或述职测评确定中层领导人员。因特殊情况,任职期满不能及时组织竞争上岗的部门,要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任职时间。
出处 《共产党员》 2001年第11期24-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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