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资并购一方面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却带来垄断等弊端。要参照国外采用的规模标准、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来判断外资并购后是否会形成垄断或实质的竞争 ,并以此确定外资并购是否具有经济合理性。根据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反垄断法立法和司法经验 ,对禁止企业并购的豁免主要应包括改善市场条件、潜在的市场进入、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三种情况。我国应参照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做法 ,即国内外并购的审查立法分别由反垄断法和外资法负责。与此相应的是 ,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主要由外资法规定 ,而反垄断法只需对外资并购有关反垄断方面作出规定。
出处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93-97,共5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finance and economic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