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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受贿后提出枉判意见而被否决——本案被告人应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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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2月,驾驶员甲开车撞死两名路人后逃逸,公安机关认定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同年7月,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甲提起公诉,受诉法院刑庭组成合议庭审理。作为案件承办人并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乙,收受了甲兄所送现金2万元。合议庭评议时,乙提出甲因应负事故同等责任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他成员附和。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否决了乙的无罪意见。同年8月,受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02年3月,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罪对乙提起公诉一同年5月,乙被一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
出处 《四川审判》 2002年第6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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