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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党委判处罚金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31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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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2002年4月1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华坪乡党委及原党委书记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决策并组织村民采伐国有林木,被该县检察院以(单位)盗伐林木罪推上被告席。党委成为刑事被告,在我国尚属首例,该案仍在审理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如果该党委的罪名成立,就要以罚金形式承担刑事责任笔者以为,对党委等公共职能主体判处罚金的立法规定,其合理性值得思考。
机构地区 西安交通大学
出处 《行政与法制》 2002年第8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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