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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诉实体要件把握之我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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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言而喻,犯罪情节轻微是决定不起诉的实体要件。司法实践中,从以下渠道着手。对微罪不诉实体要件的准确把握较为可行。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3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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